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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服务
作者:西安林木种苗网
发布时间:2019年04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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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苗木花卉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西安市苗木花卉协会。英文译名:Xi,an nursery stock and flower Association,英文缩写:XNFA。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是由西安市范围内的苗木花卉及相关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人为加强交流与合作,共谋苗木花卉产业发展大计,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管理,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目标自愿组成的地方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规范;按照“民建、民管、民用”的办会思想,贯彻“合作、变流、服务、自律、发展”的办会方针,维护和增进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三农”服务,为全市苗木花卉产业服务,促进流通销售,调整种植结构,发展苗木花卉产业,增加农民收入。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西安市农业林业委员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西安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的办公场所设在西安市户县涝店镇东保安村北(西安市林木种苗工作站办公楼128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发挥“组织、协调、引导、服务”等桥梁纽带作用,为政府提供咨询,为会员和行业发展提供服务;

(二)及时向市有关部门反映苗木花卉生产、流通各个环节的新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制定行业规范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三)组织协调并增进会员之间的联系,促进行业内部各种形式的合作;

(四)优化资源配置,促进苗木花卉产业升级,产业融合,发展现代苗木花卉产业;

上述业务范围涉及许可项目和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委托事项的,凭许可证证明文件和委托证明书,在文件规定的有效期内开展活动,且与业务主管单位确认的业务范围一致。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休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个人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苗木花卉界享有较高声誉的专家、知名人士;

(2)从事苗木花卉及相关工作的生产、经营、管理、科研、教学等人员;

(3)为苗木花卉业做出贡献的社会各界人士。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获得本协会的有关资料、信息和享受各项服务的优先权;

(七)通过评选获得本协会颁发的各项奖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时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研究并确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表彰鼓励先进;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
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会长主要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参与有关重要活动;

(四)提出荣誉会长、名誉会长、顾问、副会长、秘书长人选名单,报理事会研究并表决通过;

(五)在特殊情况下,可指定副会长代替行使会长职权。

第一副会长主要职责:

(1)协助会长开展工作,根据会长提出的方针目标,制定本协会的工作安排;

(2)负责协调、组织全市苗木花卉培训工作计划安排;

(3)汇总西安苗木花卉市场信息动态,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供市场信息;

(4)受会长委托行使会长职权;

(5)主管协会财务计划工作。

第二副会长主要职责:

(1) 负责全市苗木花卉新建市场、老市场改造的技术指导工作;

(2)负责裕盛市场苗木花卉市场的信息动态收集与上报工作。

第三副会长主要职责

(1)负责全市精品苗木繁殖培育技术指导培训工作;

(2)向协会及时汇报引进新品种的相关信息;

(3)向协会提供周至县东部苗木花卉信息动态。

第四副会长主要职责:

(1)负责全市苗木花卉经纪人队伍建设及培训工作;

(2)向协会提供西安市东部苗木花卉信息动态。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及监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秘书长主要职责: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监事长主要职责:

(1)监督检查协会章程的贯彻执行;

(2)监督检查议事程序,规范议事规则;

(3)监督检查协会财务预算和财务制度的执行;

(4)定期查阅会计报表,对重大财务收支项目进行跟踪检查;

(5)对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执行协会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协会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6)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7)必要时可联合3名以上理事,提请召开临时理事会。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拔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17年6月13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