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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作者:陕西林木种苗工作
发布时间:2019年04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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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林木品种审定工作,推动林木品种的选育、推广、使用和管理,加快造林良种化进程,促进我省林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陕西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审定委员会)由陕西省林业厅设立,依法负责本省范围内林木品种的审定工作。
第三条  本省范围内林木品种的选育、引进、审定、推广、使用,应执行《种子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审定委员会由林业行政管理、科研教学、推广应用等方面的领导、专家组成,其中从事科研教学的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五条  根据我省林业建设的实际,审定委员会设立针叶、阔叶、经济林、灌木和观赏植物四个专业委员会,分别负责相应树种品种的工作。
第六条  审定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分别设立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负责审定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的工作。
审定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的正副主任委员由全体委员会议推选,省林业厅批准。
第七条  审定委员会常设机构为办公室,具体负责审定委员会的各项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省林木种苗工作站。
第八条  审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包括:审定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员,专业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员,审定委员会其他委员,审定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第九条  审定委员会设立林木品种初审专家库,由从事林木种苗生产、推广、科研、管理的专家组成。入库专家必须具备相关专业高级以上职称,经所在单位推荐上报,经审定委员会审核达到条件的,方可进入专家库。

第三章  委员
第十条  审定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由各有关单位推荐,办公室提出方案,报省林业厅批准后聘任。
第十一条  审定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从事林木种苗科研、教学、推广、管理工作,在本工作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
2、具有林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处级以上行政职务;
3、身体健康,能胜任审定工作;
第十二条  审定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委员可连任。审定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员、办公室主任应由在职人员担任。
第十三条  委员不履行职责或连续三次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或因工作变动及其它原因不宜继续任职的,由办公室提出解聘意见,经审定委员会主任委员同意后,交全体委员会议讨论决定。通过解聘的,由省林业厅通知相关单位或人员,办公室收回聘书。
第十四条  审定委员会委员的义务包括:宣传贯彻《种子法》等有关法规、政策和规定,执行本会章程;按时参加会议和有关活动,认真完成本会交给的任务;能够经常调查了解林木品种选育、引进、审定工作情况,掌握国内外林木品种科研、推广、使用动态;向审定委员会提交调查报告和情况汇报。
第十五条  审定委员会委员的权利包括:对本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批评;监督林木品种的选育引进、推广应用和行政管理,对我省林木品种的发展规划和基地建设提出合理化建议等。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十六条  审定委员会负责本省内主要林木品种的审定、认定工作,并对审定、认定通过的林木品种进行登记、命名,颁发陕西省林木品种证书。
第十七条  贯彻执行有关国家法规、规定、制度和标准等,制定本省有关林木品种审定工作的标准、办法。 
第十八条  掌握全省林木品种的选育、引进、区域试验、生产试验情况,了解林木品种的生产、推广、使用和管理状况,协助开展省内林木种质资源的收集保存和开发利用;研究我省林木品种选、引、育、繁、用中存在的问题,对林木品种的发展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十九条  审定委员会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和主任办公会议。
全体委员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参加会议的委员人数不少于全部委员人数的五分之四。
第二十条  审定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议题包括讨论通过有关林木品种审定的制度、办法,研究决定审定委员会组成机构和人员,讨论有关林木品种发展的重大问题,审定、认定林木品种。#p#分页标题#e#
第二十一条  林木品种审定应执行品种审定规范,经材料初审、现场初审后,由专业委员会提请审定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进行审定,经委员认真评议后,采取无记名投票的办法,凡同意票数超过全体委员人数三分之二的,即通过审定。
通过审定的林木品种由省林业厅予以公布,并在公告后30日内报国家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二条  生产中确需使用且经实践证明具备一定优良性状的林木品种,由审定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报省林业厅审核同意后,予以认定。
第二十三条  通过审定、认定的林木品种由审定委员会按照有关命名办法进行统一命名和编号,办公室建立相应档案。
第二十四条  相邻省区审定通过的林木品种,经省林业厅同意引种的,审定委员会应进行备案。 
第二十五条  通过审定、认定的林木品种或同意引进的林木品种,在生产中出现不可克服缺陷的,经审定委员会进行审核后,由省林业厅公告予以撤消,办公室收回林木品种证书。
第二十六条  各专业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专题会议,组织学术活动,研究讨论相关树种林木品种的选育、引进、试验、审定、推广和使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在林木品种选育、引进、试验、推广和审定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委员或其他人员,由审定委员会建议省林业厅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八条  审定委员会委员在林木品种审定工作中有弄虚作假等不良行为的,审定委员会视其情节进行批评教育或提请省林业厅撤消其委员资格。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陕西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章程经2004年元月12日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第一次全体委员会议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