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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作者:陕西林木种苗工作
发布时间:2019年04月01日
浏览量:2302次
陕西省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林木品种管理,规范主要林木品种的审定和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国家林业局《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等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内的林木品种审定、认定活动,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陕西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审定委员会),负责本省内林木品种的审定、认定工作。
审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陕西省林木种苗工作站,负责审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审定委员会的组成、委员的权利和义务等由审定委员会章程规定。  

第二章 林木品种审定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  主要林木品种,包括品种、家系、无性系以及种子园、母树林、采种基地和优良种源区的种子等作为林木良种经营推广前应当进行审定或认定。
第六条  凡属下列范围之一的主要林木品种均可申报审定或认定。
(一)本省野生乡土树种,经多年繁殖驯化,实践证明具有推广价值的优良品种。
(二)从国内外引进的本省没有栽培的树种,经多年引种驯化,多点试验,证明能正常生长发育的优良品种。
(三)通过多年、多点试验,证明有显著增产效益的优良种源。
(四)林木良种基地的母树林、种子园生产的具有较高平均遗传增益的改良混合群体。
(五)经多年选育,已通过鉴定的优良品种、优良家系和优良无性系。
(六)在品质、抗性等方面有一项以上显著优于对照品种或树种,今后要进一步发展或在较差生态条件下造林成活率显著高于对照的品种。
第七条 向审定委员会申请审(认)定的主要林木品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按照林木育种程序或引种驯化程序选育、引种或驯化;
(二)经过一定生长期,品种性状稳定,品种特征和经济指标明确;
(三)基本确定了品种的适生范围和栽培技术要点,技术档案完整;

第三章 申请和受理
第八条 凡在本省范围内选育、引进、驯化的主要林木品种,均可按规定申请林木品种审(认)定。
第九条  申请人应当向审定委员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主要林木品种审定申请表;
(二)林木品种选育报告,内容应当包括:品种的亲本来源及特性、选育过程、区域试验规模与结果、主要技术指标、经济指标、品种特性、繁殖栽培技术要点、主要缺陷、主要用途、抗性、适宜种植范围等,同时提出拟定的品种名称(以品质、特殊使用价值等作为主要申报理由的,应当对品质、特殊使用价值做出详细说明);
    区域试验结果应由试验所在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证明,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林木品种特征(叶、茎、根、花、果实、种子、整株植物、试验林分)的图象资料或者图谱。
(四)申请审(认)定的林木品种已通过科技成果鉴定或者获得植物新品种权的,应当附相应证书复印件。
代理机构代理申请林木品种审(认)定的,应当附代理机构与委托人签订的代理委托书。
第十条  申请人应当在每年3月1日前,向审定委员会提出申请。从本省以外引进主要林木品种的,应向审定委员会备案。
第十一条  审定委员会收到申请材料后,由办公室进行材料审查,在15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对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条件的,应予以受理;否则,不予受理,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或者要求申请人修改补充有关申请材料。
第十二条  中央及省属的科研院校及林木种苗生产、经营单位申请林木品种审(认)定的,经所在单位审查同意并签署意见后,可直接向审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其他申请林木品种审(认)定的,应经选育单位或个人所在地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签署意见后,向审定委员会申报。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对选育人不清,但在生产上有较高使用价值、性状优良的主要林木品种,可以向审定委员会提出审(认)定申请;对选育人不申请审(认)定的主要林木品种,可以根据与选育人签定的协议,向审定委员会提出审(认)定申请。
第十四条  在本省内没有经常住所或者营业场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我省申请主要林木品种审(认)定的,应当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省内林木种子科研、生产、经营等机构代理,并签定委托书。#p#分页标题#e#
               
第四章  审定和公告
第十五条  主要林木品种的审(认)定执行国家、行业和省级有关技术规定、规范和标准。
第十六条  审定委员会受理的审(认)定申请,由办公室负责组织进行现场初审。现场初审应要求申请人提供选育、试验现场,并根据品种特性在适宜时间进行。
第十七条  现场初审由审定委员会委员和有关专家组成初审小组,人数不少于5人,其中审定委员会委员不少于2人。现场初审结束后应形成初审意见。
初审意见应包括该林木品种的特性、主要栽培技术要点和适宜推广的生态区域等;以及该品种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专业委员会综合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后,同意通过初审的,由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签署意见,报审定委员会。
初审未通过的林木品种,由专业委员会提出说明意见,办公室书面通知申请者。
第十九条  林木品种审(认)定实行回避制度。申请人或者相关利害关系人认为参加审(认)定的委员可能影响结果公正的,可以向审定委员会提出回避的申请;参加审(认)定的委员认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申请。
审定委员会委员为申请人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
第二十条  审定委员会应及时召开委员会议,审定专业委员会报请审(认)定的林木品种。
审定委员会可以要求申请者向委员会议介绍其工作情况和技术环节,委员会委员应经认真审核、研究和充分讨论,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超过委员会全体委员人数三分之二同意的为通过审定。
第二十一条  林木品种经审定未通过、申请人同时申请认定的,审定委员会经讨论通过并提出林木良种有效期限,经省林业厅审核同意后予以认定。
同一林木品种只能认定一次。
第二十二条  审定委员会对审(认)定通过的林木良种命名并统一编号,颁发林木良种证书,报省林业厅公告。
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名称、树种、林木良种编号、品种特性、适宜推广生态区域、主要栽培技术要点等;认定通过的林木良种应当公告林木良种有效期限。
第二十三条  审定委员会对审(认)定通过的林木良种,在公告后30日内报国家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四条  审定委员会对审(认)定未通过的林木品种,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通知后90日内,向审定委员会或者国家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申请复审。
第二十五条  审定委员会对于申请复审的,在接到复审申请后一年内,按照本办法关于审(认)定的规定进行复审。复审仍未通过的,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不再进行第二次复审。
第二十六条  审(认)定通过的林木良种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经不具备林木良种条件的,有关利害关系人或者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可以提出取消林木良种资格的建议,经审定委员会按照本办法有关审定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认定通过的林木品种,在林木良种有效期限届满后,林木良种资格自动失效,不得再作为林木良种进行推广、经营,但是可以申请审定。 
第五章 林木良种编号和命名
第二十八条  审定或认定通过的林木良种由审定委员会统一编号,编号由审定委员会简称和审(认)定标志、林木良种顺序编号、树种简称和编号、审(认)定年份四部分组成,
(一)审定委员会简称为QL;审定通过标志为S,认定标志为R。
(二)林木良种顺序编号为三位数字,由办公室按审定或认定通过的顺序分别统一编号。
(三)树种简称为:针叶树种以“针”字汉语拼音的第一个字母“Z”表示;阔叶树种以“阔”字汉语拼音的第一个字母“K”表示;经济林树种以“经”字汉语拼音的第一个字母“J”表示;灌木和观赏植物以“灌”字汉语拼音的第一个字母“G”表示。树种编号为三位数字,由办公室按树种顺序统一编号。
 (四)林木良种审定、认定年份由四位阿拉伯数字组成。
例:“秦香”猕猴桃良种编号为QLS002-J001-1996。
第二十九条  林木良种名称由申请人提出,审定委员会审(认)定通过后予以确认。林木良种名称中不得含有速生、优质、高产等字样或其它暗示林木品种速生、优质、高产、抗逆性强等描述或者其他夸大性词语。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主要林木品种审定申请表》由省林业厅印制。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林业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